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1年度,32號
MLDM,111,原訴,32,20251017,4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平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少連
偵字第78號、110年度偵字第1477號、110年度偵字第2291號、11
0年度偵字第3763號、110年度偵字第5489號、110年度偵字第646
4號、110年度偵字第701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67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平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四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部
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俊平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四所示加重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部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至被告被訴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示參
與犯罪組織部分、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五、六所示加重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業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於民
國112年8月25日判決在案,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