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4年度,1號
HLDV,114,重家繼訴,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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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OO




被 告 乙OO

丙OO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962號確認親
子關係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即原告之女丁OO之遺產,然
原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承訴外人戊○○為其親生女兒,倘若
屬實,則訴外人戊○○亦為丁OO之繼承人(因原告配偶辛OO死
亡後由其子女再轉繼承),而訴外人戊○○業於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事件之訴訟,並經該院以114
年度家調字第1962號受理在案,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佐。
茲因上開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
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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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