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6號
HLDV,114,訴,4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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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邱雲龍
被 告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53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兩造間
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認其持有以原告及訴外人陳○恩共同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下合稱系爭本票),經被告向本院
聲請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爭
本票裁定),嗣被告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3537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原告並未簽發
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係訴外人陳○恩所簽,爰依強制執行法
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稱其未簽發系爭本票,那我也不知道怎麼答 辯,應該要去問原告兒子訴外人陳○恩,請求將系爭本票 原本上之指紋送指紋鑑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 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 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 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裁判意旨參照)。再票據 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 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 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659號裁判 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依前揭說明,被告就 系爭本票之真正即負有舉證之責任。經查,原告稱系爭本票 所示共同發票人「A01」之簽名是訴外人陳○恩所簽,被告對 此則未予爭執,僅稱要去問原告兒子訴外人陳○恩,又對 此部分被告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系爭本票「A01」簽



名為原告所簽,本院自難認定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A01」 簽名為真正。又被告請求就系爭本票原本上之指紋送指紋鑑 定,經本院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就系爭 本票原本上之指紋(下稱A類指紋)與原告指紋卡片原本(下 稱B類指紋)是否相符為鑑定,依該局114年8月27日調科貳字 第11403233980號函所附鑑定書之鑑定結果,認為:「A類指 紋與B類指紋不同」等語(本院卷第93-101頁),可知系爭本 票上之指印亦非原告之指印,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 所簽發及蓋用指印等語,尚非無據。
 ㈢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 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 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中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 如本票裁定),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所謂「債權不成立」之 事由,例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本票遭偽造 等均屬之。本件被告無法證明系爭本票為原告親自簽發,業 如前述,則自屬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存有債權不成立之事由 。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債 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關於兩造間之強制執 行程序,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12年4月16日 140,000元 未記載 CH 0000000 2 112年6月28日 180,000元 未記載 CH 0000000 3 112年7月28日 400,000元 未記載 CH 0000000 4 112年8月8日 360,000元 未記載 CH 0000000 5 112年12月4日 370,000元 未記載 C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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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