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70號
HLDV,114,訴,270,2025100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周永富
被 告 周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