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15號
HLDV,114,訴,21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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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傅秋美


被 告 阮承美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
附民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
判決,因兩造於言詞辯論後,於114年10月22日在臺灣高等
法院花蓮分院以114年度刑上移調字第63號調解成立,原告
具狀聲請撤回本件訴訟,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韻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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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