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謝玉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
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
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
,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
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106年度台抗第1224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所提書狀未表明分配表究應如
何分配,致本院無從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提出記載原
告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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