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7號
HLDV,114,補,34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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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詹明合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8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
尚應補繳30,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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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