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45號
HLDV,114,補,345,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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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江珈年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金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可獲得利
益計算之,即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就系爭土
地之權利範圍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647,18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8,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琬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671.59 4,900元/平方公尺 1/2 1,645,396元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0.73 4,900元/平方公尺 1/2 1,789元 合計 1,647,185元 【1,645,396元+1,789元=1,647,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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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