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宗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傅星達
訴訟代理人 王浚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蓄能源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64,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9,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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