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37號
HLDV,114,補,337,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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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3、335號
                 114年度補字第336、3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
國114年10月27日以民事國家賠償告訴書記載:「…請參照國家賠
償法(施行)細則第22、39條,請檢察官調查違失、論罪」等語
。請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視同未提起抗告:
㈠若係對本院114年度補字第333、335、336、337號等補費裁定(
以下合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
77條之27規定,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若對4件均提起抗告則應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㈡若非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則請自行向地方檢察署遞狀。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案號 起訴狀所載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114年度補字第333號 彭金隆陳彥良莊秀媛、王麗惠陳清源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徐榛蔚顏新章、饒忠、陳建村鄧子瑜張志豪鍾譯左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許仕楓、李慧英、李水源謝昀璉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張宏節范坤棠 8億元 6,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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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