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賢達即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禪光慈善社會福利基
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禪光慈善社會福利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禪光慈善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花蓮縣私立禪光慈善社會福利基金
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詳如條
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
記證書、章程對照表、會議記錄、花蓮縣政府114年9月26日
府社婦字第1140170226號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114年9
月26日府社婦字第1140170226號函、花蓮縣私立禪光慈善社
會福利基金會114年4月13日第15屆第3次董事會議簽到簿、
會議紀錄、捐助章程、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禪光慈善社
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該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附件:章程修正對照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