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30號
原 告 甲OO
乙OO
被 告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原告法定應繼份(共3分之2)、遺產
價額新臺幣(下同)546,429元,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364,286元(546,429*2/3=364,286)。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010元,扣除已繳1,0
00元,尚應補繳4,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