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
被 告 乙OO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12月25日),就分割遺產
部分,按原告法定應繼份(3分之1)、遺產價額新臺幣(下同)
3,310,900元,而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3,633元(3,
310,900*1/3=1,103,633);另就返還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96,000元,以上共計1,199,63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修正前),應徵裁判費12,88
0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