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213號
HLDV,114,家補,213,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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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何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柬埔寨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
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查報相對人在其本國之住居地址。又相對人如無通
中文之能力,並應提出其本國語言之聲請狀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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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