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201號
HLDV,114,家補,201,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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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完足之費
用。查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相對人平均餘命(16.3年)
臺灣省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性質屬
定期給付且期間超過10年,而為計算(10*12*15,515=1,861,800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
扣除已繳1,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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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