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
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相對人平均餘命(19.6年)、臺灣
省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性質屬定期給
付且期間超過10年,而為計算(10*12*15,515=1,861,800),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