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
。查本件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按相對人乙OO(即扶養權
利人,民國39年生)平均餘命10.7年、114年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新臺幣(下同)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
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
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補正聲請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