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甲OO
乙OO
丙OO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免除對AOO(已歿)之扶養義務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按AOO
(即扶養權利人,民國53年生,114年歿)於本件聲請時之
平均餘命23.46年、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
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
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二、另查AOO於114年2月15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為佐,經本
院於114年6月16日電詢聲請人甲OO是否續行本件,迄無回應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