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甲OO
乙OO
相 對 人 丙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
本件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按相對人(即扶養權利人,民國61
年生)之平均餘命32.03年、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
同)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
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