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鄉○○路○段000號
)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