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8號
HLDV,114,司拍,98,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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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黃正吉/王誠賢

相 對 人 簡櫻桂
關 係 人 林良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林良澤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8,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
41年5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及遲延利息(率
)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林良澤於民國111年5月12日簽立貸款契約書1紙,
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7,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24
日至131年5月24日,詎料關係人於借款後均未依約按期給付
上開債務,尚欠6,554,769元及利息、違約金。嗣關係人林
良澤於113年7月9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
予相對人簡櫻桂,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
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明細資料、利
率查詢、增補契約、催告單、回執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
年9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莊敬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96.00 1分之1 簡櫻桂(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莊敬路60號 莊敬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39.67 二層54.21 屋頂突出物3.00 騎樓14.36 111.24 平方公尺 1分之1 簡櫻桂(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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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