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86號
HLDV,114,司拍,86,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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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淵植
相 對 人 葉昊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昊昕分別於民國(下同)113
年7月11日、113年10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380,000元
、6,72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分別於113年7月11日、113年8月23日簽發購屋借款
契約共2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4,480,000元、5,600,000
,借款期間均為25年,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共10,019,4
8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購屋貸款
契約影本二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9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
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
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平方公尺)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74.00 10分之2 葉昊昕 (10分之2)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00 10分之2 葉昊昕 (10分之2)
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仁愛街16之1號 主商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二層 97.16 97.16 1分之1 葉昊昕 (1分之1)

附表(二):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平方公尺)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74.00 10分之2 葉昊昕 (10分之2)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00 10分之2 葉昊昕 (10分之2)
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仁愛街16號 主商段0000-0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5層 一層 78.82 騎樓 21.36 100.18 1分之1 葉昊昕 (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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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