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80號
HLDV,114,司拍,80,2025101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辛峻儀


相 對 人 游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秋月於民國(下同)112年10
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4年1月21日簽發現金簽收單1紙,向聲請人借
款金額為700,000元,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700,000元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現金簽收單影本一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存證信
函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8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
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8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新城嘉新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8.00 1分之1 游秋月(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嘉北一街6巷3號 嘉新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木石磚造(磚石造) 、1層 一層 30.77 30.77 平方公尺 1分之1 游秋月(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