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2號
HLDV,114,司拍,72,20251016,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任庭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任庭漢於民國112年6月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3,89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
42年6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
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
定之利率計算、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
收標準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任庭漢分別於112年5月23日②112年5月23日③112年5
月13日簽立借款契約書3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①720,000
元②2,520,000元③110,000元,借款期間自①112年6月13日起
至127年6月13日止②112年6月13日起至132年6月13日止③112
年6月13日起至132年6月13日止,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
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
3,106,79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語,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催告函、
回執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7月2日及同年9月4日發函通
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
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自強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5,123.00 100000分之303 任庭漢(100000分之303)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建昌路32巷4號三樓 自強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三層76.17 76.17 平方公尺 1分之1 任庭漢(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51.7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1 002 00000-000 莊敬路33號 自強段0000-0000地號 管理站、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50.70 二層50.70 騎樓25.05 126.45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30 任庭漢(10000分之30) 003 00000-000 北昌一街97巷17號地下一層 自強段0000-0000地號 機車停車場、鋼筋混凝土造、2層 騎樓15.69 地下層661.20 676.89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 30 任庭漢(10000分之3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