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 理 人 黃正吉/王誠賢
相 對 人 吳吉成
關 係 人 梁寶誠
梁士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
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
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故抵押債權屆
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
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梁寶誠於民國107年9月7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
7年9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
、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另行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梁寶誠邀同關係人梁士珏為一般保證人,於107年9
月6日簽立貸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0元,借
款期間自107年9月10日至127年9月10日,詎未依約按期給付
上開債務,尚負債本金21,047,825元及利息、違約金。嗣關
係人梁寶誠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6月2日因信
託登記予相對人吳吉成,依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
、放款明細資料、利率查詢表、增補契約等為證。又經本院
於114年9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功學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25.17 1分之1 吳吉成(1分之1)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功學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25.86 1分之1 吳吉成(1分之1) 003 花蓮縣 花蓮市 功學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26.54 1分之1 吳吉成(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10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山路一段97號 功學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55.96 二層55.96 三層55.96 四層55.96 屋頂突出物51.16 275.00 陽台 24.63 平方公尺 1分之1 吳吉成(1分之1) 002 00000-000 中山路一段99號 功學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55.96 二層55.96 三層55.96 四層55.96 屋頂突出物48.00 271.84 陽台 24.63 平方公尺 1分之1 吳吉成(1分之1) 003 00000-000 中山路一段101號 功學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55.96 二層55.96 三層55.96 四層55.96 屋頂突出物48.00 271.84 陽台 24.63 平方公尺 1分之1 吳吉成(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