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87號
HLDV,114,司家補,87,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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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沈怡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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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