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54號
HLDV,114,司促,5854,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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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張純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孫張純華已於民國114年6月1日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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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