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091號
HLDV,114,司促,4091,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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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
債 權 人 徐文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貴蘭葉銀妹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未為詳
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
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債權
徐文菊向被繼承人葉銀妹購買土地,被繼承人葉銀妹又將
該土地出售他人一地二賣,造成債權人損害,依侵權行為及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利益共新臺幣100,00
0元等語。惟其業已死亡,故聲請對債務人卓貴蘭葉銀妹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本院於114年8月27日
命聲請人於裁定受收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葉銀妹除戶戶籍
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
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經債權
人於114年9月12日具狀陳報本件債務人為卓貴蘭,及臺東新
生段1692-2號土地並未過戶給徐文菊,而是過戶給陳鶴中等
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讓與契約書等文件。
惟債權人未提出繼承系統表,亦未提出其他繼承人有無向管
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是債權人
補正不完全,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
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全部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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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