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6號
債 權 人 宜家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凱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戴凱琳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籍資
料所示,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0月26日起之戶籍即設於花蓮
縣○○市○○○街000號九樓之2,其送達處所不明,然經本院函
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調查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上開
花蓮市址,有該分局114年9月26日花市警防治字第11400305
48號函可證。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
依公示送達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