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林雅雯 (住址詳卷)
被 告 蔡東益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東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雅雯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