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03號
HLDM,114,金訴,103,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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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群


具 保 人 伊曉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2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伊曉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智群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命其
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具保,嗣由具保人伊曉甄
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本院
裁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
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羈押被告當庭釋放
通知書(本院卷第40、47至49、57至60、61頁)在卷可稽。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
現另經臺灣臺南、臺東地方法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發佈
通緝中,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遵期督促被告到庭,又
查無被告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民國
114年8月15日刑事報到單與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114年9月11日宜檢以忠114助474字第1149019392號函暨
所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114年9月8日警礁偵字第114
0018114號函、拘票、報告書、送達拘票照片、法院在監在
押簡列表、法院通緝記錄表、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91、93、105至108、159至173頁)
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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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