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5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淑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