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4號
HLDM,114,訴,24,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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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5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淑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陸榆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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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