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原交簡字,114年度,163號
HLDM,114,花原交簡,163,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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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巧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馬巧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馬巧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自首之說明: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固記載: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
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
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當下因受傷
前往醫院急診室就醫,而員警前往急診室詢問是否有喝酒
,我向員警稱沒喝酒,嗣員警對我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發現酒測值達0.53mg/L等語(見警卷第2頁),是被告
係於員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測值已逾
法定值後,始向員警坦認本案犯行,自與自首要件未合,
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不開車之觀念及酒後
駕車之危害,已透過政令宣導及媒體廣為宣傳多年而眾所
周知,被告應對於酒後駕車對全體道路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產生高度危險性有所認識,猶持僥倖心理,於飲用酒類後
,已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之狀態,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顯見被告罔顧其他交通參與者之生命、身
體安全,犯行應值非難。惟被告前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
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尚可,且被告本案雖
自撞肇事,然幸未致他人受傷;兼衡酌被告駕駛之車輛種
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攔查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值、
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所示之婚姻狀況(
見本院卷第9頁),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
濟狀況、需扶養子女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頁,偵卷第2
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721號   被   告 馬巧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馬巧意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14年3月7日15時31分前之某時,在花蓮縣萬榮鄉見晴村之其父親住處,食用及飲用以米酒烹煮之燒酒雞6、7碗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在花蓮縣○○鄉○○村○○000號住處,嗣於同日15時31分許,行經花蓮縣○○鄉○○村○○000號前,因不勝酒力自摔受傷而送至鳳林鎮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救治,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16時39分許,經警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馬巧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及供述。㈡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誤載花蓮分局)處理公共危險酒精測定紀錄表(序號A181108、案號62)1份。㈢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等、被告所騎乘上述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等附卷可資佐證。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考量被告犯後承犯行,深表悔悟且為家中生活主要支持者等情,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察官 羅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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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