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79號
HLDM,114,聲,479,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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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主華

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即花蓮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主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
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再者,刑事訴訟法關
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明定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
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
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可資參照);準此,更定之應
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
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
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復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
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3、4所
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及所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存卷可憑,
經檢察官依其請求向本院為聲請,經核與上述規定均無不合
,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
14年度簡字第7號判決訂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依前揭說
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
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12月總和範圍內,
定應執行刑。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其犯
罪時間、所犯罪名、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
狀,兼衡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1頁),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於附表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述說 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寬瑀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3年7月7日3時2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扣除同日2時45分許為警盤查至採尿時) 113年8月8日0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前某時 113年7月11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84號 113年度易字第598號 114年度簡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1月02日 114年03月28日 114年0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84號 113年度易字第598號 114年度簡字第7號 確定日期 114年02月04日 114年05月02日 114年07月01日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392號(自119年6月16日起至120年2月15日執行完畢) 同左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79號(未執行)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3年7月21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4年05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7號 確定日期 114年07月01日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79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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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