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葛祖福
(原於法務部○○○○○○○執行,現借提至該署臺東監獄臺東分監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56號、114年度執字第128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葛祖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祖福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
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
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
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
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
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
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
照)。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
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
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
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
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葛祖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
1,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18日,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犯
罪之犯罪日期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犯之,且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
定應執行刑,洵屬適法。又本院雖曾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14所示之罪,以113年度聲字第4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6月確定(下稱甲刑);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以
114年度簡字第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刑
),然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惟本院定應執行
刑時,除遵循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外,
併依照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
甲、乙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10月)。爰以前述內、外部
界限為基礎,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屬竊盜(13次)、詐
欺(3次)等財產犯罪,犯罪次數甚多,顯示其漠視法令之
犯罪人格,惟其所犯各罪所侵害均非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之
個人法益、前述判決定刑時已給予相當恤刑利益、本院函詢
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惟未獲回應等
一切情狀,兼衡刑罰經濟、責罰相當等原則,就其所犯之罪
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本院所定之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爰依刑法第4 1條第8項之規定,仍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所 示原判決宣告之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自屬當然,併此 敘明。
四、至上述甲刑雖已執行(詳見附表),惟此乃檢察官將來指揮 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 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2日 111年6月12日 111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2年12月18日 112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6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113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迄今。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2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111年度易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2年12月18日 112年1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6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113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迄今。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5日 113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6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113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迄今。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4日 112年10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33號等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74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7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72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72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5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0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12至14經本院以113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6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113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迄今。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4日 112年7月8日 112年7月7日1時33分至12時25分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74號等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74號等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114年度簡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日 114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161號 114年度簡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1日 114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2至14經本院以113年度花簡字第161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號15至16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4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1至1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6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於113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迄今。
編 號 16 罪 名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7日8時42分至14時33分48秒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49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編號15至16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4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