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88號
HLDM,114,易,388,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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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垣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5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垣勲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邱垣勲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3年間,在花蓮
縣○○市○○○路00號2樓「○○酒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以一顆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
毒品依托咪酯2顆而持有之。嗣於114年5月28日9時13分許,
邱垣勲在家中身體抽搐,經邱垣勲之家人報警,經警前往
邱垣勲位於花蓮縣○○市○○街○○號○樓住處房間,當場扣得第二
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2顆(毛重4.6083公克、毛重4.8847公
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經查,被告邱垣勲被訴本案犯行,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7頁至第21頁、毒偵卷第23頁至
第27頁、本院卷第38頁、第48頁),核與證人張淑惠、周金
環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25頁至第30頁),並有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扣押筆錄、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押物品目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
告表、現場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蘗物檢驗中心114年6月12日
慈大藥字第1140612060號函附鑑定書等件在卷可參(見警卷
第35頁至第41頁、第55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87頁、毒偵
卷第65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無故持有第
二級毒品,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對社會秩序產生
不良影響,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併參酌其自述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水電工,月收入8萬元,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49頁)暨其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
量、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
  扣案之依托咪酯煙彈2顆,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成分(毛重4.6083公克、毛重4.8847公克),有慈濟大 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6月12日慈大藥字第1140612060號 函附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 驗部分,既已用罄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胤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毛重 備註 1 依托咪酯菸彈 1顆 4.6083公克 鑑驗取用部分已用罄滅失,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2 依托咪酯菸彈 1顆 4.884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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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