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捷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捷瑜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捷瑜曾僱用林鴻毅,雙方因高捷瑜懷疑營業額短少與林鴻
毅有關而生嫌隙,詎高捷瑜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捷瑜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9時19分許及同年8月28日19時21
分許,以暱稱「高飛」名義通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鴻毅傳送
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之語音訊息,以此加害生命、身體、
名譽之事恐嚇林鴻毅,使林鴻毅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㈡高捷瑜於113年9月19日22時30分許,通過LINE通訊軟體通話
功能向林鴻毅恫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以此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恐嚇林鴻毅,使林鴻毅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
二、案經林鴻毅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經查,被告高捷瑜被訴本案犯行,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案件,且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
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41頁、第51頁至第5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鴻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5頁至
第19頁、第25頁至第33頁、偵卷第36頁至第37頁),並有告
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對話錄音檔光碟及錄音檔對
話譯文各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9頁、第49頁至第54頁)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
事實欄㈠所傳送之2則語音訊息,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
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侵害告訴人法
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被告就事實欄㈠及事實欄㈡所示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社會生活經驗之
成年人,卻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問題,竟以傳送LINE語音訊
息及通話方式恐嚇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另慮
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兼衡其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暨被告於審理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經營
KTV,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53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曉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胤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恐嚇內容 1 113年8月28日19時19分許 LINE語音訊息 「那個林飛,現在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9點之前你沒有給我到,我就叫人家去找你,不然你可以試試看我的個性」。 113年8月28日19時21分許 LINE語音訊息 「如果你不把握這次機會我會讓你身敗名裂我跟你講,你的所作所為,我會給你開副本看看,試看看」。 2 113年9月19日22時30分許 LINE通話 1.我砍斷你一條腿6萬塊而已啦蛤~你知不知道有人出價了,有人出價了你聽不懂(台語)。 2.你要搞更大是不是?是不是啦?我叫隔壁太陽會去找你了,宏建他們在找你了,你打電話去問。 3.我跟你講我誰都不怕啦,我跟你講,我只怕我自己抓狂而已啦,看死人啦知道沒,林北抓狂起來沒有你白癡,你敢隨時砍人嗎?你敢不敢啦?不用去問馬映宏啦,馬光斗要不要處裡啦?馬光斗現在也在注意你了啦,知道沒?你還要找誰?你要在搞多久啦。 4.你要逼我砍你是不是啊,幹你娘勒。你他媽再被我看到一次,我砍死你我跟你講。 5.我要先打你一頓,砍斷你一隻腳,再讓你進去關。 6.你是一定要被打你才會爽是不是啦蛤,叫人打你不是沒有原因的我跟你講蛤,我現在就馬上叫人過去打你喔,你信不信,就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