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家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4日下午2時
30分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求正確適法之裁判
,保障當事人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賀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