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1號
HLDM,114,單禁沒,91,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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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他字第104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354公克)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申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下稱中華派出所)
於民國114年4月14日13時40分許,接獲告發人蕭素美報案,
在其位於花蓮縣○○市○○路000巷0號住處門口,發現如主文所 示之扣案物品,警方調查後因無監視器及涉嫌人相關跡證, 無法確定該扣案物品之所有人,經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核備,而經該署檢察官於114年8月22日以114年度他字第104 8號簽結在案等情,業據告發人於警詢中指陳明確(他卷第7- 8頁),復有中華派出所警員周光譽之偵查報告、花蓮縣警察 局花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結案簽呈附卷可稽(他卷第5、7-8 、9-13、19-23、31頁)。又扣案物品經送鑑驗後,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 心114年5月8日慈大藥字第1140508056號函及所附鑑定書附 卷可稽(他卷第15-18頁),足認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無訛,依上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 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從而, 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允許。至聲請意旨 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收,惟因前開扣案物品 本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 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 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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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