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5號
HLDM,114,單禁沒,85,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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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他字第71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921公克,含包裝袋1
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海洛因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
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
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係另案被告范竣源於民國1
14年1月2日14時11分許,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
地檢署)1號羈押室廁所地板拾獲,隨即交予法警,因認有某
不詳之人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嗣因該案無從查
明毒品所有人為何人,而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4
日以114年度他字第71號簽結在案等情,有扣押物品照片、
范竣源之調查筆錄、花蓮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該案簽呈
卷可證(他卷第7、9-11、13-15、207-209、235-236頁)。而
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2988公克、驗餘
淨重0.2921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7月9日慈大藥字第1
140709063號鑑定書(他卷第211-214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
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
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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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