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4號
HLDM,114,單禁沒,84,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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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帥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或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異丙帕
酯目前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持有,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ll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花蓮地檢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54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
喪屍煙彈10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檢
出含異丙帕酯毒品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
1月14日刑理字第113614010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行政院
業於113年11月27日將異丙帕酯修正公告為第二級毒品乙節
,亦有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
可查。是扣案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之喪屍煙彈10顆於警方查獲
時,雖係列為第三級毒品,然聲請人於114年9月16日向本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業經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足
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彈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附表所示之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沒收
如主文。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毋庸再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欣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菸彈10顆(毛重5.59公克、5.97公克、5.62公克、5.55公克、5.46公克、5.53公克、5.76公克、5.55公克、5.43公克、5.69公克) 經指定鑑驗1組,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核磁共振分析法進行檢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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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