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7號
HLDM,114,單禁沒,77,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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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德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緝字
第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德訓因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罪嫌,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
察官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8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被告李德訓前因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花蓮縣警察局
花蓮分局前於113年1月28日15時44分許,在花蓮縣○○市○○街
00○0號之民宿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後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被告因罪嫌不足,經花蓮地檢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為證人
謝佳真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3
月6日慈大藥字第1130306051號函及鑑定書、114年度偵緝字
第2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5-27頁、偵緝卷
第125-126頁),且經本院閱卷查明無訛,是上情均堪認定
。是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丁妤柔附表:
編號 扣案項目 毛重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1. 針筒1支 2.8319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13年6月2日花市警刑字第1130010047號 2. 針筒1支 3.1083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13年6月2日花市警刑字第1130010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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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