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林錫賢 (住址詳卷)
被 告 陳志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原簡字第61號),經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毅因本院114年度原簡字第61號偽造文書等刑事
案件,經原告林錫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