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84號
HLDM,114,原附民,84,2025100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林錫賢住址詳卷
被 告 陳志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原簡字第61號),經原告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毅因本院114年度原簡字第61號偽造文書等刑事
案件,經原告林錫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