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鄭明豐
被 告 李千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0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李千枝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03號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原告鄭明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