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37號
HLDM,114,交附民,3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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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初慧英 (住址詳卷)
被 告 萬禮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萬禮義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
件,經原告初慧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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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