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117號
HLDM,113,原附民,117,2025100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葉語婷
被 告 陳宥晨(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
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
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查被告陳宥晨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
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