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閔
闕宏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66、858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世閔、闕宏廷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