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15號
HLDM,113,原訴,15,2025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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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閔


闕宏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66、858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世閔闕宏廷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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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