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方瑞英
被 告 陽登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
係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何地號土地」、「面積多少平方公
尺」有通行權?請具體表明其地號及面積,並在地籍圖謄本
上標示通行之位置(即自原告之土地經被告土地至公路之通
行方案範圍)。
二、提出前開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前開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