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00號
TTDV,114,補,400,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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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楊勝凱
被 告 蘇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段00巷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
臺幣(下同)20萬1,100元,有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
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1,1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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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