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97號
TTDV,114,補,397,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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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永來
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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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